张某某不服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

栏目:推荐范文作者:稻壳文库来源:www.docwk.com发布:2024-09-19浏览:1收藏

张某某不服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

张某某不服 xx 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 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
申请人:张某某
被申请人:xx 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:xx
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 2024 年 3 月 29 日作出的信公 (交)行罚决字〔2024〕XX 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, 于 2024 年 4 月 2 日向 xx 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本 机关依法予以受理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申请人请求:撤销信公(交)行罚决字〔2024〕XX 号公 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。
申请人称:被申请人将其持有的两种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全部吊销不合理, 处罚决定应予以撤销。
被申请人称:其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程 序合法,适用法律正确、处罚适当。
经审理查明:2023 年 10 月 23 日 10 时 53 分左右,申请 人张某某持准驾车型为 C1E 的机动车驾驶证,驾驶牌照为闽 XX 的普通二轮摩托车,沿 xx 市羊山新区 XX 大街由北向南 行驶至 XX 大街路段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。经查询,闽 XX 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, 已达到报废标准。执勤民警当 场向张某某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,告知其 15
日内到 xx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羊山勤务大队接受处理。 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立案, 当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 并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。2024 年 3 月 29 日,被申请人作 出信公(交)行罚决字〔2024〕XX 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 决定,认定张某某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 10 时 53 分左右, 在 xx 市羊山新区 XX 大街路段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,实施驾驶已达到报废 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的规定,对张某某 处罚款 500 元,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(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)。
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:立案决定书、公安交通管理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、机动车详细信息、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 证明、现场照片、询问笔录、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、公安 交通行政处罚审批表等。
本机关认为:被申请人作出的 xx 公(交)行罚决字〔2024〕 XX 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,认定事实清楚、证据充 分,程序合法、适用法律正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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